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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论文文献综述论文格式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简述   要讨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就必须对该罪的基本理论有一定的了解,而它的立法背景与相关概念无疑是其最基本的入门知识。那么就对其立法背景与有关概念作一些阐述。   首先,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背景上,学者的观点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比较系统归纳其立法背景的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万红在《浅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背景》里认为: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 ,造就了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的群体,因为无论是走私 、制造 、贩卖 、运输毒品等 ,首要的就是要持有毒品。不管持有毒品的目的如何,拟或是贩卖,拟或是消费,拟或是单纯的持有,其总是存有社会危害性。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群体的存在,凸显着其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助于其他毒品犯罪的蔓延与发展,这就亟需刑法中有相应的罪名来对非法持有毒品予以规制。在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下,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形势的需求出台了。   其次,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刑法释义》一书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解释为:对于被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者,首先应当尽力调查犯罪事实,如果查证是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在确实难以查证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的证据下,从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紧接着《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一书中这样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定义“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关于持有的法律归属   对于持有的法律归属,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观点。   (一)国外研究现状   参见张旭东《英美刑法论要》:在英美法国家的毒品犯罪中规定有占有毒品罪,指行为人明知而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禁毒公约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即归于占有毒品以供个人消费的行为。如果故意真有毒品是出于走私、制造、运输、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的目的,则分别构成上述犯罪,而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知英美的占有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持有。   对该占有(持有)的法律属性,国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是可以看出,对于持有到底属于作为、不作为还是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犯罪态样,他们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其中刘松的《试论持有型犯罪之“持有”的属性》一文中就提到该说点鼻祖美国著名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在《刑法哲学》一书中的观点:持有不属于行为,而属于事态(state of affairs)。事态即事物的状态,它与行为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王雨田的《质疑刑法中的“第三种行为形式”》中进一步将英国刑法持有的地位作了独立性考察,并从《catterin elliott,frances quinn. criminal law》一书中引用了如此一段话:在英国,传统上,将犯罪要素分为两部分,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意( mens rea),其中犯罪行为由三部分组成:1)自愿性行为(act)或者不作为(ommossion)或者状态(stata of affairs);2)特定结果(consequence);3)特定的情况(circumstances)。状态,是一种既不要求作为也不要求不作为而仅仅只是一种身份或状态的情况,例如持有毒品的犯罪,通常只要被告自愿性地持有特定之物,就构成犯罪。可见,持有的确是一种状态,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励志大学www.lzda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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