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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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