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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规定_保证金规定说明(二)

 第四章 保证金业务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保证金的币别。本外币资金均可作为信用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保证金使用的会计科目。保证金账户目前归入“2204-保证金存款”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保证金账户必须以信贷经办机构名义开立,名称应为:信贷经办机构名称+客户名称+保证金户。

1、人民币保证金情况下:一笔业务对应一个账户;

2、外币保证金情况:同一客户多笔业务的同币别保证金可共用一个账户。

第十五条   保证金的存入。

1、保证金的存入方式:

人民币保证金情况下:可由客户结算账户转入,或通过资金汇划渠道直接存入,由客户结算账户转入时须凭客户出具的转账凭证才能办理划款手续;

外币保证金情况下:可由客户外币存款账户直接存入、套汇存入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存入,境外汇入资金不得直接存入。

2、保证金的存入包括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初始保证金的存入及追加保证金的存入;

3、为防止汇率风险,一般应要求客户缴纳业务发生原币保证金。若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币别与业务发生原币不一致,则以保证金存入当日本行公布的牌价中间价并上浮一定比例测算出客户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保证金的上浮比例根据业务的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批示,若审批时无明确批示,则最低上浮比例不得少于5%);

4、业务含有溢短装条款时,应要求客户以业务最大金额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

5、如下情况,本行应要求客户存入追加保证金:

1)保证金币别与业务发生原币不一致,由于汇率波动导致已缴纳的保证金低于本行规定的保证金最低缴存比例或金额;

2)发生使本行所承担的付款责任增加的情况;

6、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经办机构提交的信用业务审批通知书、保证金协议、《保证金划款通知书》(附件1)、客户出具的转账凭证后,办理保证金入账手续;

7、在办理保证金存入时,如由客户结算账户转入,会计结算部门应要求客户出具使用有关转账凭证来办理,在转账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并在用途或摘要栏内注明相应的业务信息(如客户名称、业务种类、业务币别金额等);

8、在业务保证金按要求足额入账后,会计结算部门在《保证金到帐通知书》(附件2)上盖章确认后交付与信贷经办机构,作为信用业务审核材料之一;

9、放款部门依据会计结算部门《保证金到账通知书》(附件2)审核保证金已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后(包括业务增额等情况),并根据本行放款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进行放款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信用业务下柜手续。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支用

1、信用业务清偿时保证金的解付,由分行信贷经办机构人员填制《划出保证金通知书》(附件3),信贷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保证金支用手续。

会计结算部门对信贷经办机构提出的划出保证金要求必须认真审核,确保拟划出保证金与对应的业务一致,并在划款凭证上详细注明支用保证金的内容或原因。

2、人民币保证金情况下:在本行已完全解除该业务的付款责任后,应及时清理该笔业务对应的保证金账户,禁止保证金不转出,继续用作下笔业务的保证金。

外币保证金情况下:同一客户多笔业务的同币别保证金共用一个账户的情况下,若存在多笔未结清业务,保证金账户内分笔资金必须与业务逐笔一一对应管理,先到期的业务项下付款不得挪用后到期的业务项下保证金。

3、在同一笔业务分批多次付款(如信用证项下分批到单),其对应的同一笔保证金可多次支用,但每次支用金额应按本次业务应付款金额及对应的保证金缴纳比例计算,不得超比例提前支用。

第十七条 保证金余额的处理。

人民币保证金情况下:信用业务清偿后,该笔业务的保证金有余额的,会计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经办机构。由信贷经办机构出具《划出保证金通知书》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将剩余保证金全部划至客户结算账户,余额为零的应及时予以销户。

外币保证金情况下:信用业务清偿后,若该笔业务的剩余保证金将继续作为后一笔业务的保证金来使用,原则上应将剩余保证金退划至客户其他活期存款账户后,再转入后一笔业务的保证金账户。若客户无相应的其他活期存款账户,可在原保证金账户上进行对转,即在账户摘要栏中注明后一笔业务相应的业务编号,以使该笔业务的剩余保证金标识为后一笔业务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的出入账,会计结算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有关凭证送交信贷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信贷经办机构应分客户、分业务、分币别,逐笔设立保证金台帐(见附件4),详细登记保证金的币别、缴存及使用情况,并按《XXXX银行对账管理细则(200912月修订》(兴银[2009]828号)的要求与会计结算部门定期核对保证金台账与保证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经营机构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账户的计结息。

1、     保证金账户可以计息,也可以不计息。

2、    保证金分为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保证金的定期期限不得长于对应业务的期限。

3、    保证金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本外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前提下,各分行可自行确定。

4、    活期保证金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定期保证金到期一次性结息,不得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保证金账户产生的利息保留在保证金账户上。

5、    保证金转作定期,会计结算部门须凭信贷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的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的档案管理。保证金业务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分行各相关部门应按《XXXX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兴银【2008779号)的规定妥善保管。(本文由励志大学www.lzdaxue.com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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