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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产品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艺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0号
邮编:100015
联系人:
电话:010-58602288-
传真:010-64313600
电子邮件:

(以上三者统称“甲方”)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公司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 定义
1. 酒店产品:指甲方提供的酒店查询、预订服务。
2. 机票产品:指甲方提供的机票查询、预订服务。
3. 乙方媒介:乙方网站、栏目及乙方联盟会员网站、栏目等。
4. 乙方联盟会员网站:与乙方网站建立合法合作关系,并得到乙方授权使用乙方内容的网站。
5. 合作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和/或线下渠道。
(1) 线上渠道: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乙方媒介中展示的,用于推广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的网页或产品链接;
(2) 线下渠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预订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的电话 。
6. 合作渠道会员:合作期间,通过合作渠道预订酒店产品及机票产品并实际结账的客人。
7. 有效酒店交易额:合作渠道会员通过合作渠道订购酒店产品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后的酒店交易总金额,该金额仅限酒店的入住费用,不含餐饮、娱乐、酒水、通讯、加床及政府税金等其他费用。
8. 有效机票交易额:合作渠道会员通过合作渠道订购机票产品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后的机票交易总金额,该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及退废票、儿童票及婴儿票等款项。
9. 有效电话接听:拨打线下渠道指定的电话号码且甲方呼叫中心成功接听过的呼入电话。
10. 竞争活动:任何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服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机票/酒店预订、机票/酒店预订分销系统、各种相关旅游包价产品服务等。
11. “书面”形式:包括纸面、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及在甲方指定网址公布(甲方指定网址为:http://ap.elong.com 及/或后继、替代网站)。
12. “不可抗力”: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二、 双方承诺及保证
1. 有合法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服务,且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权利签署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3. 不会在各自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站)上进行不利于对方影响的陈述或报道。
4. 不会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亦不会泄露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5. 不会向对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职员,以下同)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回扣、款待、礼品等不当利益,亦不得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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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

倾一生之力,注一世之情。
听一席之音,赏一瞬之魂。
读经典之篇章,励高远之宏志。
撰经世之子集,留百芳于后世。